(一)申請人請攜帶
1、申請人身分證
2、往生者身分證
3、診斷證明書(醫院或診所開具)
至衛生所申請,我們會聯絡醫師前往相驗。
(二)開立死亡證明書
醫師相驗後,請依醫師指示前往醫師開立的診所或服務的醫院開立正式之死亡證明書。
(三)行政相驗費用
新台幣2,000元整(包含相驗及死亡證明書費用) 中低收入戶者免收(必須持區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行政相驗業務(含開立死亡證明書) 洽詢電話:07-351211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