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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楠梓區衛生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

     高雄市楠梓區衛生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

    一、高雄市楠梓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並規範本所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特依高雄市政府 100 年 1 月 6 日高市府四維人秘字第1000001716 號函頒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情形,申訴作業程序適用於加害人或被害人為本局性騷擾事件。

    三、本所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應採取下列防治措施: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及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1、性騷擾事件之申訴: 
    (1)言詞申訴:受理之人員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2)書面提出:申訴人應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①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②申訴之事實及相關證據。
    ③申訴日期。
    2、本所人事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應於十五日內提報本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
    3、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2)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
    (3)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所。
    (4)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5)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之行為人,應將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提報本所考績委員會議處。

    四、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一方對於他方有下列情形一者: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五、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申訴事件之調查單位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作成決定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六、本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一)申訴專線電話:07-3512110-330
    (二)申訴專用傳真:07-3525770
    (三)受理申訴單位:兼人事管理員

    七、本所為處理性騷申訴案,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除委員三人由本所員工票選產生外,其餘委員由本所所長指定之,並以其中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八、本所接獲申訴後,得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九、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經驗者協助。

    十、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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